[2020-02-17]
全南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赣州天中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9MA35L5RFXE 法定代表人:郭剑
注册地址(住所):全南县新城A区信安路中段二楼
根据《江西省财政厅关于2019年开展全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赣财购【2019】21号)文件要求和江西省财政厅、赣州市财政局的检查工作安排,江西省财政厅组织检查组于2019年10月21日至2019年11月1日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了集中检查。检查组在检查中查明,你单位在代理全南县公安消防大队消防设备项目(编号:GZTZ2018-QN-G001)公开招标采购活动中存在多项违规行为。本机关此前已向你单位送达了《全南县财政局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和申辩。现根据省财政厅检查组查明的事实,对你单位做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违规事实
1、该项目的招标文件评分标准商务分部分“业绩”、“售后服务”、“企业信用”内容中设置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评分事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2、该项目的招标文件“投标人询问和质疑的时限”39.4规定“投标人对招标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止以书面送达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的规定。
3、采购活动记录资料不完整,未装订成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六条的规定。
二、处罚依据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第六十八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等相关规定,现对你单位作如下处罚:
(一)书面警告一次,并责令限期改正。
(二)处罚款叁仟元(¥:3,000.00元),该项罚款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入全南县财政局罚没款账户(账户名称:全南县财政局,开户行:赣州银行全南支行,账号:285400010310000076,缴款备注:211政府采购罚没收入),逾期未缴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逾期一日按罚没款项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缴纳罚款后,你单位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本机关备案。
三、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全南县人民政府或赣州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全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全南县财政局
2020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