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江西建红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处罚决定书
[2020-02-17]
资溪县财政局文件
资财字〔2020〕6号
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江西建红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秦建红
地址: 江西省抚州市金巢经济开发区赣东大道(锦绣华庭小区5号楼2单元301室)
联系电话:1370794****
本机关根据省财政厅就‘2019年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统一部署,对你公司《资溪县广播电视台高清采编播设备采购及安装》、《资溪县高阜镇污水处理设施》2个项目中存在的违规行为,作出政府采购行政处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违规事实
1、《资溪县广播电视台高清采编播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存在合同公告截屏、评审专家抽取表漏装,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六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招标采购档案,妥善保存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等问题,表现在合同公告截屏、评审专家抽取表未妥善保存上,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六条规定。
2、《资溪县高阜镇污水处理设施》项目,存在验收单装错,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的问题,表现在验收单未妥善保存上,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二、处罚决定
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十一)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公司做出责令整改的处罚。
如对本决定有异,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抚州市资溪县人民政府或抚州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资溪县财政局
2020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