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2-17]
全南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1:赣州市隆鑫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31MA37MK468T 法定代表人:钟黎
注册地址(住所):于都县贡江镇长征广场工会大厦10楼
当事人2:赣州市隆鑫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全南县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9MA37UXMF56 负责人:刘春山
营业场所:全南县县城街心广场银楼(2#)
根据《江西省财政厅关于2019年开展全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赣财购【2019】21号)文件要求和江西省财政厅、赣州市财政局的检查工作安排,江西省财政厅组织检查组于2019年10月21日至2019年11月1日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了集中检查。检查组在检查中查明,你单位在代理全南县公安局(全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车管业务大厅服务专用系统项目(编号:GZLX2018-QN-X003)询价采购活动中存在违规行为。本机关此前已向你单位送达了《全南县财政局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你单位提出了陈述和申辩。现根据省财政厅检查组查明的事实,对你单位做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违规事实
1、成交结果公告及合同公示截图、退还投标保证金等采购活动记录资料不全、不规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二、处罚依据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第六十八条等相关规定,现对你单位作如下处罚:
(一)书面警告一次,并责令限期改正。
(二)处罚款叁仟元(¥:3,000.00元),该项罚款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入全南县财政局罚没款账户(账户名称:全南县财政局,开户行:赣州银行全南支行,账号:285400010310000076,缴款备注:211政府采购罚没收入),逾期未缴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逾期一日按罚没款项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缴纳罚款后,你单位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本机关备案。
三、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全南县人民政府或赣州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全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全南县财政局
2020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