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2-18]
南丰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丰财字[2020]4号
江西三友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当事人:江西三友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抚临路298号绿城2008小区2幢2-01室
按照《江西省财政厅关于2019年开展全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文件的要求,经检查,你公司被检查项目采购文件中存在以下问题:
(1)、项目名称:南丰县车么岭水库工程信息平台建设项目
存在问题:
1. 价格协商未提供协商记录。
2. 未提供相关履约验收结果材料。
(2)、南丰县建设局城东水厂给水工程预算编制采购项目
存在问题:
1. 价格协商未提供协商记录。
2. 未提供相关履约验收结果材料。
(3)、项目名称:南丰县太和镇政府无土植物种植机设备供电供水抽水泵排水吸水泵储水桶水管采购项目
存在问题:
1. 无谈判记录。
2. 未见验收单,合同公告。
3. 专家抽取申请表中未写明人员数量。
(4)、项目名称:南丰县文广新局曾巩文化丛书采购项目
存在问题:
1. 存在歧视或排斥其他供应商的条款。
2. 无谈判记录。
3. 未见验收单。
(5)项目名称:南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城区道路标志标线工程采购
存在问题:
1.设定的评审因素与采购需求未对应。
2. 信息不真实、准确。
3. 中标公告信息不完整。
4. 未见影像资料。
5. 未见除中标供应商以外的其他供应商响应文件。
6. 中标公告与中标通知书未同时发出。
7. 未见采购合同公告。
8. 未见保证金退还凭证。
上述行为以上要求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3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0、33、34、4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41条、第38条第四款、《政府采购信息公共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第16条等相关规定。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第五款、第八款 、第十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款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决定对你单位给予警告。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或南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单位:南丰县财政局;
联系电话:0794-3209990;
地 址:抚州市南丰县交通路80号
南丰县财政局
2020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