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2-18]
南丰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丰财字[2020]5号
江西华灏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当事人:江西华灏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江西省抚州市赣东大道1988号名人国际A栋
按照《江西省财政厅关于2019年开展全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文件的要求,经检查,你公司被检查项目采购文件中存在以下问题:
(1)、项目名称:南丰县文化旅游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制南丰县城市宣传歌曲项目
存在问题:
1. 价格协商未提供协商记录。
2. 未提供相关履约验收结果材料。
(2)、项目名称:江西省南丰县人民医院进口血液透析机项目
存在问题:
1.未提供相关录音录像材料录。
2.未提供在评标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交采购人证明材料。
3.未提供谈判小组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谈判的证明材料。
4.未提供退还中标单位投标保证金的相关证明材料。
(3)、项目名称:南丰一中通风化学实验室设备
存在问题:
1.未提供相关录音录像材料录。
2.未提供在评标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交采购人证明材料。
3.未提供谈判小组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谈判的证明材料。
4.未提供退还中标单位投标保证金的相关证明材料。
(4)、项目名称:南丰县幼儿园透气型塑胶跑道项目
存在问题:
1.未提供相关录音录像材料录。
2.未提供在评标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交采购人证明材料。
3.未提供退还中标单位投标保证金的相关证明材料。
(5)项目名称:南丰县中医院悬吊康复系统、电动起立床、生物培养箱等项目
存在问题:
1.未提供相关录音录像材料录。
2.未提供在评标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交采购人证明材料。
3.未提供谈判小组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谈判的证明材料。
4.未提供退还中标单位投标保证金的相关证明材料。
上述行为以上要求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3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33条、第4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41条、第38条第四款的规定。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七十八条第五款、第八款 、第十一款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决定对你单位给予警告。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或南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单位:南丰县财政局;
联系电话:0794-3209990;
地 址:抚州市南丰县交通路80号
南丰县财政局
2020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