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2-18]
临财购罚决[2020]1号
抚州市临川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抚州市东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抚州市东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抚州市伍塘路伍塘小区1栋一单元402室
按照《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9年全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文件的要求,经检查,你公司被检查项目存在以下问题:
项目名称一:抚州市临川区环保局颗粒物在线监测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FZDX2018-X57)存在问题:
1、采购需求指标不完整、清晰、无歧义。
2、未见音像资料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3、未中标单位保证金已退,未见中标单位退回保证金证明。
项目名称二:抚州市临川区龙溪镇人民政府管材,管件及水表采购项目(项目编号:ZDX2018-C28)存在问题:
1、未见音像资料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2、未中标单位保证金已退,未见中标单位退回保证金证明。
项目名称三:抚州市教育体育局笔记本及计算机教室采购项目(项目编号:FZDX2018-C32)存在问题:
1、未见音像资料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2、未中标单位保证金已退,未见中标单位退回保证金证明。
上述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十三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二十条、第四十四条;《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责令你单位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整改报告报送本机关,并对你单位给予警告。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进行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2月12日
临川区财政局办公室
2020年2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