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2-19]
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书
都财购罚字(2020)1号
当事人:福建恒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坚
地 址:福州市鼓楼区乌山西路318号洪山科技园创业中心联系电话:1897006****
在全省组织的2019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检查工作中,从你公司抽取的都昌县环保局污染源普查评估技术服务采购项目和都昌县城市管理局制式服装标志标记配备采购项目中,被检查组查出存在违法行为,根据项目归属地处罚权限,拟作出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在组织的采购项目在存在:一、备案资料缺失不齐全、二、保证金退回不及时。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二十、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二、处罚决定和处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与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的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以及《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的通知》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的行政处罚。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都昌县人民政府或九江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都昌县人民政府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都昌县人民政府,本处罚不停止执行。
2020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