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2-20]
樟财购[2019] 10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西众和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在2019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中,你公司代理的樟树市安全生产第三方社会化服务采购项目、樟树市城市管理局垃圾车采购项目、樟树市城市管理局吸尘车采购项目、樟树市环卫管理处环卫专用车采购项目、樟树市民政局服装采购项目五个项目被检查。通过检查组集中审查有关纸质材料和现场核实,认为你公司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在樟树市安全生产第三方社会化服务采购项目中,评审因素商务分中设置了业绩和本地化服务条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的规定。
在樟树市城市管理局垃圾车采购和吸尘车采购项目中,评审因素商务分中设置了特定行业业绩条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的规定;专家应回避而未回避,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在樟树市环境卫生管理处环卫专用车采购项目中,评审因素商务分中设置了特定行业业绩条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在樟树市民政局服装采购项目中,评审因素商务分中设置了特定行业业绩条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现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给予警告处罚,责令你公司在今后的政府采购活动中改正。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樟树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宜春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樟树市财政局
2020年2月12日
樟树市财政局办公室 2020年2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