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青山湖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湖财购罚决〔2020〕2号)
[2020-02-22]
南昌市青山湖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浙江鼎力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浙江鼎力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温州市龙湾区蒲州街道温州大道718号六楼A区
按照《江西省财政厅关于2019年开展全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赣财购〔2019〕21号)文件的要求,经检查,你公司被检查项目采购文件中存在以下问题:
项目名称:青山湖南片区城市市政道路及基础设施维护项目(招标编号:ZJDL2018-0061)采购项目
存在问题:
1、技术分评审因素未进行量化到相应区间;
2、未及时发布中标结果。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三十四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以及第四十三条:“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的规定。
项目名称:青山湖北片区绿化养护服务(招标编号:ZJDL2018-0021)采购项目
存在问题:
技术分评审因素未进行量化到相应区间。
上述行为以上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三十四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六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七)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决定对你单位给予警告处罚。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山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于六个月内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单位:南昌市青山湖区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电话:0791-88100137;
地 址:南昌市青山湖区南京东路699号青山湖区政府。
南昌市青山湖区财政局
2020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