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青山湖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湖财购罚决〔2020〕3号)
[2020-02-22]
南昌市青山湖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苏大洲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江苏大洲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盐城市城南新区黄海街道青年中路51号钱江财富广场2幢2-901室
按照《江西省财政厅关于2019年开展全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赣财购〔2019〕21号)文件的要求,经检查,你公司被检查项目采购文件中存在以下问题:
项目名称:青新小学运动场面层换新材料(招标编号:JSDZ〔2018〕015号)采购项目
存在问题:
评分方法在技术评审中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中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三十四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六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七)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决定对你单位给予警告处罚。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山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于六个月内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单位:南昌市青山湖区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电话:0791-88100137;
地 址:南昌市青山湖区南京东路699号青山湖区政府。
南昌市青山湖区财政局
2020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