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青山湖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湖财购罚决〔2020〕1号)
[2020-02-22]
南昌市青山湖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西中灏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当事人:江西中灏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火炬大道948号先锋物业二部五楼
按照《江西省财政厅关于2019年开展全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赣财购〔2019〕21号)文件的要求,经检查,你公司被检查项目采购文件中存在以下问题:
项目名称:中共南昌市青山湖区委政法委员会采购社区视讯安全设备项目(招标编号:ZHJX2018-G001)采购项目
存在问题:
1、商务评分和采购需求未对应,售后服务中质保期的加分设置与采购需求不一致;
2、售后服务要求投标人设立营业机构,具有倾向性、歧视性;
3、制造商实力相关的设定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的无关;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决定对你单位给予警告处罚。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山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于六个月内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单位:南昌市青山湖区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电话:0791-88100137;
地 址:南昌市青山湖区南京东路699号青山湖区政府。
南昌市青山湖区财政局
2020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