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3-13]
新余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新余宏远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采购项目:新余市环保局黑烟车抓拍系统采购项目
一、违法事实
按照《江西省财政厅关于2019年开展全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赣财购[2019]21号)文件要求开展的全省代理机构集中检查中,发现你公司代理的新余市环保局黑烟车抓拍系统采购项目中存在以下行为:
1、招标文件有倾向性、歧视性评标因素(在业绩分中要求具有<黑烟车电子抓拍系统单项合同中金额不低于100万元>的每提供1个得2分,最高得12分);2、评审因素未量化。
二、处罚决定和依据
以上行为违反了采购法二十二条;实施条例二十条;财政部87号令五十五条之规定;依据《政府采购法》七十一条第三款,责令限期改正,对你公司警告,罚款5000元人民币。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
你公司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将处罚结果、整改报告15日内报新余市财政局,在今后的政府采购活动中,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规定执行。
当事人应在本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通过江西省非税收入征徼管理系统上缴国库。
四、权利告知
你公司如果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投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新余市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或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新余市财政局
2020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