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3-18]
渝水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江西平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采购项目: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执法执勤终端及应用软件采购项目
一、违法事实
根据《江西省财政厅关于2019年开展全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赣财购[2019]21号)文件开展的全省代理机构检查中,由你公司代理的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执法执勤终端及应用软件采购项目中存在以下行为:
具有明显的倾向性、歧视性评标因素,在商务分中以:(1、通信运营商移动用户数、2、通信运营商在本地铁塔公司租用的通信基站数量占比情况)的规模条件作为评分因素。(6、本地化售后服务能力,在本地注册或者分支机构得2分,在新余本地有30人以上服务团队得5分)具有以指向特定对象及从业人员作为评分因素。
二、处罚决定和依据
以上行为违反了《采购法》第22条、《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0条、财政部令第87号第17条。依据《采购法》第71条规定,我局现对你公司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2000元人民币。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
你公司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将处罚结果、整改意见15日内报渝水区财政局,在今后的政府采购活动中,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规定执行。
当事人应在本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将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通过江西省非税收入征徼管理系统上缴国库。
四、权利告知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渝水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之内直接向渝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渝水区财政局
2020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