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5-18]
井财〔2020〕7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井冈山市发展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当事人:井冈山市发展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刘成安
联系电话:1330796****
地址:井冈山市新城区怡园新村19栋
我局对你公司代理的井冈山风景名胜区电子门票管理系统升级改造项目依法进行监督检查,认定主要违规事实及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 违规事实
经审查,在你公司编制的项目公开招标文件第三章第14条第一款中规定:中标人应在中标公示后一周内向采购人提交合同总金额5%的履约保证金,不同意支付履约保证金的投标无效。你公司在项目中标方中标公示后未按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情况下,仍然对其发放了中标通知书。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你公司给予警告、责令7日内改正。
三、 权利告知
本决定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井冈山市人民政府或吉安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向井冈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井冈山市财政局
2020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