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8-21]
青原区2019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西金昌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根据《江西省财政厅关于2019年开展全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赣财购〔2019〕21号)文件部署,省厅交叉检查组对你公司2018年在本区代理的青原区房屋征收安置管理办公室服务单位选聘入库(金昌政采字2018QYQ2)进行了专项检查,现将检查中发现的以下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1)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合法:该项目为公开招标采购方式,评审专家只抽取了3人,且无采购人代表。违反财政部令第87号第47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根据《政府采购法》第71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66条、第68条第5款“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责令该项目代理机构江西金昌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000元。
(2)招标公告、补遗公告、变更公告、中标公告未在江西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告,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8条、财政部令第19号第七条、《江西省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六十八条第二款,《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责令该项目代理机构江西金昌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000元。
(3)补遗公告时间不足:该项目7月11日开标,6月30日发布补遗公告,时间不足15日,违反《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31条第2款、财政部令第87号第27条第2款的规定。根据财政部令第19号《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30条第5款,责令该项目代理机构江西金昌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4)中标通知书与中标结果公告未同时发出,7月11日发布中标公告,7月23日发出中标通知书,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43条第2款、财政部令第87号第69条的规定。责令该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江西金昌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限期改正。
(5)未将音像资料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违反财库[2018]2号第14条“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依法依规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相关开标及评审活动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当清晰可辨,音像资料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责令该项目代理机构江西金昌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限期改正。
(6)公开招标收取标书费300元/份,违反赣财购[2016]31号文件规定,责令该项目代理机构江西金昌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限期改正,于收到处罚决定书后三个工作日内退还标书费。
(7) 现金收取投标保证金,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33条“投标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责令江西金昌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限期改正。
请你公司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金缴入青原区财政局罚没款账户,逾期未缴纳的,将禁止在青原区实施政府采购业务。
收款人户名:青原区财政局
行账号:36001451020050000446-0001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原支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青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新干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青原区财政局
2020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