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10]
渝水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新余鼎信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采购项目:渝水区农村公厕保洁服务项目(项目编号:XYDY2019-XY-011)
一、违法事实
经查,由你公司代理的渝水区农村公厕保洁服务项目中存在以下行为:
该项目在招标文件中的评分标准商务评分中设置了“投标人具有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环卫类科学技术奖的得3分;近3年来,投标人具有农村公厕管理或运维服务项目业绩,单个合同内含有500座以下公厕的得1分;500座及以上公厕的得3分,含有800座及以上公厕的得5分,含有1000座及以上公厕的得7分”。
二、处罚决定和依据
以上行为违反了《采购法》第22条、《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0条。依据《采购法》第71条规定,我局现对你公司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000元人民币。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
你公司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将处罚结果、整改意见15日内报渝水区财政局,在今后的政府采购活动中,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规定执行。
当事人应在本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通过江西省非税收入征徼管理系统上缴国库。
四、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渝水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之内直接向渝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渝水区
财政局
2020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