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9-14]
赣财购罚决〔2021〕6号
监督检查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JXZYNC2019-11-76921-2
二、项目名称:江西省饶州监狱犯罪生活物资(大米)采购项目
三、 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江西省正乙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江西省鹰潭市信江新区旺埠路1号果喜大厦C座5楼
四、基本情况
按照《江西省财政厅关于2021年开展全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要求,经检查,你公司在组织开展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以下问题:
项目名称:江西省饶州监狱犯罪生活物资(大米)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XZYNC2019-11-76921-2)
具体问题:采购文件评分办法中设置“县、市级龙头企业”作为评审因素,该项设置存在明显的倾向性、指定性。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的规定。
本机关于2021年8月27日将行政处罚告知书发出,你公司于2021年8月27日已签收。2021年8月31日,本机关收到你公司的陈述和申辩材料,经审查,你公司的陈述和申辩材料不足以证明评审因素“县、市级龙头企业”不存在明显的倾向性、指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对上述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或江西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西省财政厅
2021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