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0-21]
井财﹝2021﹞117号
对江西旭荣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江西旭荣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联系人:龚汉崧
地址:吉安市吉州区吉州大道穗华小区16栋1单元102号
联系电话:1777065****
在江西省财政厅开展的2020年全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中,检查组对你公司代理的井冈山市委党校大陇分校空调及安装采购项目(项目编号:井政采[2020]53号)项目进行了检查,对存在的违规行为,对你单位作出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 违规事实及处罚决定
1.招标文件74-75页评分标准技术部分中的技术参数加分项-1,2.2投标品牌多联机产品...评审依据:提供第三方权威检测机构出具的《节能工程在役检查合格证》(证书必须满两年或两年以上)...,涉及企业经营年限,为歧视性条款,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0条第8款、《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17条的规定。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66条、《政府采购法》第71条第3款、第78条之规定,责令七日内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3000 元。
2.采购合同未及时在省网公告,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50条,责令七日内改正。
3.未见采购人出具的成交结果确认书,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43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68条的规定,责令七日内改正。
以上共计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元),上缴本级国库。
自你公司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入国库账户。户名:井冈山市财政局 ,账号:1509022729000017087-000000005,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井冈山支行。罚款履行后将缴款证明报送井冈山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
二、权利告知
本决定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井冈山市人民政府或吉安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井冈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井冈山市财政局
2021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