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0-21]
靖财购发〔2021〕10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西亿安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在2021年全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中,你公司代理的“靖安县渔业增殖放流大鲵苗种采购项目”、“靖安县人民法院移动办公办案干群通“二合一”终端服务项目”、“靖安县中医院彩色多普勒超声波诊断仪项目”、“靖安县社会救助及救助管理服务项目”、“靖安县第二小学校园设备项目”五个项目被抽检。经过自查、市检查组集中审查和现场核实,认定你公司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在“靖安县渔业增殖放流大鲵苗种采购项目”、“靖安县中医院彩色多普勒超声波诊断仪项目”、“靖安县社会救助及救助管理服务项目”和“靖安县第二小学校园设备项目”中,政府采购合同未在规定时间内公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
在“靖安县渔业增殖放流大鲵苗种项目”、“靖安县人民法院移动办公办案干群通“二合一”终端服务项目”和“靖安县中医院彩色多普勒超声波诊断仪项目”中,单一来源采购专家专业知识与采购项目无关。违反《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74号令)第41条规定。
在“靖安县中医院彩色多普勒超声波诊断仪项目”评标商务部分中“维修机构”条款依据不合理,“类似业绩”条款有区域歧视;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现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给予警告处罚,责令你公司在今后的政府采购活动中改正。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靖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靖安县财政局
2021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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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安县财政局人秘股
2021年9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