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0-27]
井开财字〔2021〕207号
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金融局
2021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行政
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吉安吉诺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银兴广场7栋701室
法人代表:陈志勇 电话:1390796****
联系人: 杨丹 电话:1390796****
根据《江西省财政厅关于2021年开展全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赣财购〔2021]7号)文件部署,省检查组对你公司在我区代理的井开区安监环保综合监控平台及现场端设备运行维护服务项目(项目编号:JAJN 2020-CS01)和井冈山经开区水质在线分析仪设备采购项目(第二次)(项目编号:JAJN2020-CS06-2)进行了专项检查,发现存在以下违法行为。经依法调查,认定主要违法事实及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和行政处罚决定
(一)井开区安监环保综合监控平台及现场端设备运行维护服务项目(项目编号:JAJN 2020-CS01)
1.采购合同未及时在省网公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50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67条“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七)未按规定公告政府采购合同”,责令你公司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2.结果公告和成交确认书不是同一天发出,违反《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29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43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责令你公司限期改正。
3.无投标保证金退还资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33条、《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31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33条“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责令你公司限期改正。
4.无合同履约验收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4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45条、《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第3部分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41条“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45条“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的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责令你公司限期改正。
5.无影像资料,违反《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8﹞2号第14条的规定。未见影像资料,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第78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五)未按规定对开标、评标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的、(十一)未妥善保存采购文件的”的规定,责令你公司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2000元。
(二)井冈山经开区水质在线分析仪设备采购项目(第二次)(项目编号:JAJN2020-CS06-2)
1.无验收资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4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45条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第5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41条“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45条“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的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责令你公司限期改正。
2.无保证金交退资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33条、《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31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33条“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责令你公司限期改正。
3.无评标影像资料,违反《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8〕2号第14条的规定。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第78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五)未按规定对开标、评标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的、(十一)未妥善保存采购文件的”的规定,责令你公司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2000元。
4.采购合同未及时在省网公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50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67条“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七)未按规定公告政府采购合同”,责令你公司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5.请你公司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办理罚款缴库手续。
二、权利告知
本决定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你公司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提出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
2021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