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0-27]
青原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吉安市瑞祥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龙湖大厦2单元21楼
联系人:李燕强 联系电话:1390796****
本机关对你公司在参加2020年青原区洁具灯具热水器采购安装项目(项目编号:JASRXZC19033D3)中存在以下违法行为,现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采购文件编制:该项目为货物采购项目,在资格条件中设置“投标人具有建筑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资格条件设置与采购需求不相适应,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条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二、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罚款3000元。
请你公司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金缴入青原区财政局罚没款账户,逾期未缴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人户名:青原区财政局
行账号:36001451020050000446-0001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原支行
三、权利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青原区人民政府或上级财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在上述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本行政处罚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青原区财政局
2021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