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0-27]
井开财字〔2021〕204号
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金融局
2021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行政
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江西纪元工程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吉福路108号万家太阳城3栋1002
法人代表:罗士淮 电话:1817965****
联系人: 罗英 电话:1577961****
根据《江西省财政厅关于2021年开展全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赣财购〔2021]7号)文件部署,省检查组对你公司在我区代理的井冈山经开区创新大厦擦窗机采购与安装项目(第二次)(项目编号:赣纪元政采2020-009-1号)进行了专项检查,发现存在以下违法行为。经依法调查,认定主要违法事实及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和行政处罚决定
1.招标文件资格条件、评审因素设差别或歧视性条款:招标文件第4页基本资格条件:(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0条。招标文件第26页企业实力:(1)制造商具有20年以上生产、经营经验的企业得3分...;(2)制造商具有5-19年生产、生产经验的得1分;(3)擦窗机制造商有自有产权的生产厂房的得2.5分...;(4)擦窗机制造商有自有产权的办公场所的得2.5分,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0条和财政部87号令第17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71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0条、第66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000元。
2.结果公示时间2020年9月8日,中标通知书为2020年9月18日,未同时发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43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43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责令你公司限期改正。
3.无中标结果确认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43条、财政部87号令第68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43条“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责令你公司限期改正。
4.采购合同未在省网公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50条、财库[2015]135号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67条“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七)未按规定公告政府采购合同”,责令你公司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5.无履约验收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4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45条、财政部令第87号第74条、《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第3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41条“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45条“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的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责令你公司限期改正。
6.请你公司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办理罚款缴库手续。
二、权利告知
本决定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你公司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提出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
2021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