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0-27]
青原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江西大井冈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吉安市吉州区井冈山大道131号5楼
联系人:刘小珊 联系电话:1387968****
本机关对你公司在参加2020年吉安市青原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乡镇应急广播系统项目(项目编号:赣大井冈政采字[2020]022号)中存在以下违法行为,现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1、磋商小组组成不合理,无采购人代表。违反《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十四条;
2、未见采购人成交结果确认函。违反财库《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八条;采购结果公告和成交通知书未在同一天发布。违反《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九条;
3、采购合同未及时在省网公告。违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财库[2015]135号;
4、未见保证金退还记录。违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财库[2014]214号第31条。
二、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
1、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七条、《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十四条、财政部令第74号第7条,责令限期改正;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限期改正;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限期改正,予以警告;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限期改正。
三、权利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青原区人民政府或上级财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在上述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本行政处罚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青原区财政局
2021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