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0-27]
井开财字〔2021〕210号
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金融局
2021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行政
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吉安市安能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阳明西路45号(市政工程公司二楼)
法人代表:李志球 电话:1357689****
联系人: 王焱斌 电话:1879643902
根据《江西省财政厅关于2021年开展全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赣财购〔2021〕7号)文件部署,省检查组对你公司在我区代理的井开区燕子窝智慧砂场智能管理平台系统采购项目(第二次)(项目编号:JAANZX202019-1)进行了专项检查,发现存在以下违法行为。经依法调查,认定主要违法事实及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和行政处罚决定
1.招标文件中未包含拟签订的合同文本,违反财政部令第87号第20条。根据财政部令第87号第20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八)拟签订的合同文本....”,责令你公司限期改正。
2.招标文件评分标准设定了歧视性条款,评分办法中对投标人履约能力要求投标人具有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证书、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满足的加1分,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证书的评定条件涉及企业净资产、合同业绩等规模条件,为歧视性条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0条第四款、财政部令第87号第17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71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66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000元。
3.评标委员会成员黄强(井冈山大学,1303329****)参与了该项目的采购文件编制,未执行回避制度,违反《江西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管理办法》(赣财购[2014]31号第17条第4款)。根据《江西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管理细则》第21条“评标专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暂停6至12个月评标资格”:“(一)隐瞒个人情况,不主动执行回避制度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68条第五款“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78条“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责令你公司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000元。
4.请你公司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办理罚款缴库手续。
二、权利告知
本决定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你公司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提出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
2021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