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0-28]
吉水财购(罚)〔2021〕02 号
吉水县2021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吉安市瑞祥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李燕强
地址: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龙湖大厦2单元21楼
联系电话:1390796****
根据《财政部关于2021年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财库[2021]24号)和《江西省财政厅关于2021年开展全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赣财购[2021]7号)的部署,省厅交叉检查组对你公司2020年在我县代理的吉水县白水镇人民政府蜜柚选果设备项目(JASRXZC20019)进行了专项检查,发现存在以下违规行为,经依法调查,认定主要违规事实及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规事实和行政处罚决定
(一)、吉水县白水镇人民政府蜜柚选果设备项目(JASRXZC20019)
1.档案管理情况:无音像资料。违反《政府采购法》第76条、财政部87号令第78条第5、11款的规定,依据《政府采购法》第76条规定,责令你公司限期改正,并处罚款贰仟元整(¥:2000.00元)。
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地址和方式:按相关规定执行。
该罚款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吉水县财政局非税部门开具的缴款通知书上的缴款编码进行缴款,逾期不履行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权利告知
本决定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吉安市财政局或吉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吉水县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吉水县财政局
2021年10月15日
|
吉水县财政局办公室 2021年10月12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