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0-28]
吉水财购(罚)〔2021〕04 号
吉水县2021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法正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联系人:马菊
地址: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梅苑小区D16栋
联系电话:1521624****
根据《财政部关于2021年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财库[2021]24号)和《江西省财政厅关于2021年开展全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赣财购[2021]7号)的部署,省厅交叉检查组对你公司2020年在我县代理的吉安中国进士文化园开园活动总体策划和承办项目(法正政采字【2020】24号)进行了专项检查,发现存在以下违规行为,经依法调查,认定主要违规事实及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规事实和行政处罚决定
(一)、2020吉安中国进士文化园开园活动总体策划和承办项目(法正政采字【2020】24号)
1. 中标通知书与结果公告未同时发布,违反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九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规定,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43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限期改正。
2. 签订采购合同后未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网上公告。违反《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50条“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规定,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67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二、权利告知
本决定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吉安市财政局或吉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吉水县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吉水县财政局
2021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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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水县财政局办公室 2021年10月15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