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0-29]
金财字〔2021〕66号
金溪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西蓝色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当事人:江西蓝色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抚州市金巢大道663号
按照《抚州市财政局关于2021年开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文件的要求,我县抽取了你公司所代理的五个采购项目进行检查,五个项目如下:
1、金溪县人大预算联网监督系统建设设备项目,预算金额为694200元。
2、金溪县自然资源局采购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及卫星遥感监测技术服务项目,预算金额为486000元。
3、金溪县妇幼保健计生服务中心采购生物刺激反馈仪等医疗设备项目,预算金额为1180800元。
4、金溪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19-2035年)编制技术服务项目,预算金额为850万元。
5、金溪县2020年城区和4个创建省级及以上卫生乡镇公共外环境场所病媒生物防制项目,预算金额为558000元。
经过检查和核实,发现这五个项目存在以下5个问题:
1.采购合同未按规定的时间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2.磋商记录:磋商小组召集人未签名;
3.评审专家承诺书签名页无专家签字;
4.备案资料中无价格协商记录;
5.评分汇总表未汇总。
上述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50条、财政部令第74号第17条、《政府采购法》第42条的规定。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67条及财政部87号令第78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改正,并决定给予你公司警告处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金溪县人民政府或抚州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金溪县财政局
2021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