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0-29]
金财字〔2021〕65号
金溪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西众信源实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江西众信源实业有限公司
地 址:抚州市高新区迎宾大道华苑新区二单元901室
按照《抚州市财政局关于2021年开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文件的要求,我县抽取了你公司所代理的五个采购项目进行检查,五个项目如下:
1、邮路村安置房和五里村委会徐塘村小组室外给水管项目,预算金额为1303200元。
2、金溪县中医院采购康复大楼智能化项目,预算金额为669200元。
3、金溪县中医院采购血液透析用制水设备及超声清洗机项目,预算金额为620000元。
4、高新区荷树埠安置点规划区、高新区纬一路、和谐西路及江西恒鑫环保建材厂等室外给水管项目,预算金额为1574960万元。
5、城西高新区部分道路照明工程材料项目,预算金额为405000元,。
经过检查和核实,发现这五个项目存在以下5个问题:
1、采购合同未按规定的时间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2、采购合同没有签订时间;
3、谈判记录无专家签名;
4、评分汇总表未见价格分;
5、评分汇总表未汇总。
上述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50条、财政部令第74号第17条、《政府采购法》第42条的规定。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67条及财政部87号令第78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改正,并决定给予你公司警告处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金溪县人民政府或抚州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金溪县财政局
2021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