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1-11-02]
2021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行政
处罚决定
〔 2021 〕第8号
江西中赣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执业行为,建立完善常态化的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工作机制。按照《江西省财政厅关于2021年开展全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赣财购〔2021〕7号)文件部署,市局积极安排监督检查人员,从各县(市、区)采购办抽调人员组成联合监督评价小组进行督评工作,监督评价小组对你公司在吉州区代理的一个采购项目进行了督评,现将督评中所发现的问题、处罚依据及作出的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规情况、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吉安市吉州区保育院的(恒丰、恒盛、赣西堤)PVC地板采购项目(JXZG-2005-03-01)
(1)评审因素设差别或歧视性条款
采购文件的评标办法:“提供检测报告…唯一项目授权书…不得分。”,“品牌业绩”,“类似金额公共建筑项目业绩”,合同金额涉及企业规模,公共建筑项目与PVC地板采购无关,属差别性和歧视性条款,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的规定,责令该项目代理机构江西中赣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000元。
(2)采购合同未在省网公告,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责令该项目代理机构江西中赣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二、相关事项
请你公司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区财政局缴款码缴纳罚款。逾期未缴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51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纳罚款后,你公司应将缴纳凭据报送我局备案。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内向吉安市财政局或吉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2021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