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1-11-02]
2021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行政
处罚决定
〔 2021 〕第10号
江西省境铭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执业行为,建立完善常态化的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工作机制。按照《江西省财政厅关于2021年开展全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赣财购〔2021〕7号)文件部署,市局积极安排监督检查人员,从各县(市、区)采购办抽调人员组成联合监督评价小组进行督评工作,监督评价小组对你公司在吉州区代理的两个采购项目进行了督评,现将督评中所发现的问题、处罚依据及作出的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规情况、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1.吉安市吉州区农村公路管理所的吉州区2020年农村公路县、乡道生命安全防护工程(赣JMJZC2020010号)
(1)未见成交结果确认书和成交结果通知书,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责令该项目代理机构江西省境铭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限期改正。
(2)采购合同未及时在省网公告,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责令该项目代理机构江西省境铭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3)未见保证金交退资料,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责令该项目代理机构江西省境铭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限期改正。
(4)未见录音录像资料,违反《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六条和财政部87号令第78条的第5、11款的规定。责令该项目代理机构江西省境铭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限期改正、并处罚款2000元。
(5)未见验收资料,违反《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一条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责令该项目代理机构江西省境铭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限期改正。
2.吉安市吉州区交通运输局的省道平交路口信号灯及电子警察系统采购项目(赣JMJZC2020013号)
(1)未见成交结果确认书和成交结果通知书,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责令该项目代理机构江西省境铭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限期改正。
(2)采购合同未及时在省网公告,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责令该项目代理机构江西省境铭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3)未见保证金交退资料,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责令该项目代理机构江西省境铭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限期改正。
二、相关事项
请你公司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区财政局缴款码缴纳罚款。逾期未缴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51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纳罚款后,你公司应将缴纳凭据报送我局备案。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内向吉安市财政局或吉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2021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