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1-12]
行政处罚决定书
仙财购[2021]13号
新余博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代理九龙山乡卫生院医疗器械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XZFCG-BX2021-22)采购活动中,擅自终止招标活动,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第六项。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我局责令你公司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000元。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到我局办理罚款缴库手续。你公司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我局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书面报送处罚落实情况,并附相关证据。
本决定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你公司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提出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
仙女湖区财政金融局
2021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