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2-19]
万安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万财罚字[2021]3
当事人:江西中盛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电话:0796-5839838
一、事实依据和处理决定
吉安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按照《江西省财政厅关于2021年开展全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赣财购〔2021〕7号)部署,组织人员对全市代理机构集中专项交叉检查,并根据省厅反馈的检查情况组织人员进行了核实和延伸检查。同时根据《吉安市财政局关于全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2020年度年终考核评级结果的通报》(吉财购〔2021〕24号)提出的处理意见,你公司在我县代理的部分政府采购项目存在以下违法违规事实,相关处理依据和决定如下:
(1)万安县应急管理局2020年应急装备采购项目编号:(赣中盛政采字WA[2020]14号)
1.中标结果公告和中标通知书未同时发出。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43条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69条的规定。责令项目代理公司限期改正。
2.无影音资料。违反《政府采购法》第42条和《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26条的规定。根据《政府采购法》第76条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78条第5、11款的规定,责令项目代理机构限期改正,处罚款2000元。
3.采购合同未在省网公告。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50条规定。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67条第七款规定,责令项目代理公司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2)万安县工业园三区综合污水处理长水质在线监控系统设备及运维服务采购(项目编号:赣中盛政采字WA[2020]15号)
1.中标结果公告和中标通知书未同时发出。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43条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69条的规定。责令项目代理公司限期改正。
2.无影音资料。违反《政府采购法》第42条和《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26条的规定。根据《政府采购法》第76条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78条第5、11款的规定,责令项目代理机构限期改正,处罚款2000元。
3.采购合同未在合同签订2个工作日内在省网公告。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50条规定。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67条第七款规定,责令项目代理公司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3)万安县商务写字楼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赣中盛政采字WA[2020]4号)
1.中标结果公告和中标通知书未同时发出。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43条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69条的规定。责令项目代理公司限期改正。
2.无影音资料。违反《政府采购法》第42条和《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26条的规定。根据《政府采购法》第76条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78条第5、11款的规定,责令项目代理机构限期改正,处罚款2000元。
3.采购合同未在合同签订2个工作日内在省网公告。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50条规定。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67条第七款规定,责令项目代理公司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4)万安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水质检测设备采购(项目编号:赣中盛政采字WA[2020]13号)
1.中标结果公告和中标通知书未同时发出。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43条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69条的规定。责令项目代理公司限期改正。
2.无影音资料。违反《政府采购法》第42条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39条的规定。根据《政府采购法》第76条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78条第5、11款的规定,责令项目代理机构限期改正,处罚款2000元。
3.采购合同未在合同签订2个工作日内在省网公告。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50条规定。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67条第七款规定,责令项目代理公司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4.未中标人未及时退还保证金。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33条和《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20条规定。责令项目代理机构限期改正。
5.未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30日内签订采购合同。违反《政府采购法》第46条和《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19条规定。责令项目代理机构限期改正。
(5)万安县农作物病虫疫情田间监测点设备项目采购(项目编号:赣中盛政采字WA[2020]26号)
1.中标结果公告和中标通知书未同时发出。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43条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69条的规定。责令项目代理公司限期改正。
2.无影音资料。违反《政府采购法》第42条和《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26条的规定。根据《政府采购法》第76条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78条第5、11款的规定,责令项目代理机构限期改正,处罚款2000元。
3.采购合同未在合同签订2个工作日内在省网公告。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50条规定。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67条第七款规定,责令项目代理公司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4.无验收报告。违反《政府采购法》第41条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45条规定。责令项目代理公司限期改正。
5.该项目招标文件评分标准售后中设置“…在本省做过农林物联网售后服务的得2分”的加分项,对供应商存在地域限制。违反《政府采购法》第22条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0条规定。根据《政府采购法》第71条第三款、第78条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66条的规定。责令项目代理机构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罚款3000元。
二、行政处罚履行方式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13000元缴入万安县财政局国库中,并将整改情况结果报万安县财政局政府采购办。
三、权利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万安县人民政府或上级财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泰和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在上述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本行政处罚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万安县财政局
2021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