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2-19]
万安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万财罚字[2021]1号
当事人:江西中大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吉安分公司
联系电话:0796-5710086
一、事实依据和处理决定
吉安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按照《江西省财政厅关于2021年开展全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赣财购〔2021〕7号)部署,组织人员对全市代理机构集中专项交叉检查,并根据省厅反馈的检查情况组织人员进行了核实和延伸检查。同时根据《吉安市财政局关于全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2020年度年终考核评级结果的通报》(吉财购〔2021〕24号)提出的处理意见,你公司代理的万安县文创产品研发培训项目(项目编号:WD2H2020-1)采购项目存在以下违法违规事实,相关处理依据和决定如下:
1.业主代表领取劳务费。违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26条的规定。责令采购人代表退还劳务费。
2.无成交确认书。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43条的规定。责令项目代理公司限期改正。
3.无中标通知书省级以上网上公告情况。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43条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69条的规定。责令项目代理公司限期改正。
4.评分标准:“投标人在当地政府单位开展过...;投标人在江西省内参与了...”,“投标人在江西省内与当地政府开展过...”,属行业、地域歧视条款。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0条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17条的规定。根据《政府采购法》第71条第三款、78条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66条规定,责令项目代理公司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罚款3000元。
5.采购合同未及时在省网公告。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50条规定。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67条第七款规定,责令项目代理公司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6.中标公告未公告代理费收费标准和金额。违反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的通知(财办库〔2020〕50号)的规定。责令项目代理公司限期改正。
二、行政处罚履行方式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3000元缴入万安县财政局国库中,并将整改情况结果报万安县财政局政府采购办。
三、权利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万安县人民政府或上级财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泰和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在上述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本行政处罚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万安县财政局
2021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