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1-17]
乐财发〔2021〕67号
行政处理决定书
一、项目编号:FZHX-LZC-2018-J002
二、项目名称:乐安县新农村建设村庄整治工程项目验收(A、B、C包)
三、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抚州市弘兴招投标代理咨询有限公司
四、基本情况
新农村建设村庄整治工程项目(A、B、C包)于2018年1月31日开标,中标通知书发出时间为2018年2月9日,签订合同时间为2018年3月13日,合同未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的规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经我局研究决定对抚州市弘兴招投标代理咨询有限公司进行警告处理,并责令限期整改。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向乐安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乐安县财政局
2021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