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1-17]
乐财发〔2021〕6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江西方泰工程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乐安县翰林世家16-2
根据《江西省财政厅关于2021年开展全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要求,通过市财政局的统一部署,经检查,你公司代理的5个项目存在以下问题,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违法事实
项目名称:乐安县全面提升县级医院救治能力提升项目(项目编号:JXFT2020-LA-013)
存在问题:未在规定时间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采购合同。
项目名称:乐安县雪亮工程暨天网工程升级改造项目(项目编号:JXFT2020-LA-001)
存在问题:未在规定时间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采购合同。
项目名称:乐安县实验学校办公、教学电教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XFT2020-LA-007)
存在问题:未在规定时间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采购合同。
项目名称:乐安县航桥卫生院彩色B超机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XFT2020-LA-005)
存在问题:未在规定时间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采购合同。
项目名称:乐安县商务局人才培训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XFT2020-LA-010)
存在问题:未在规定时间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采购合同。
上述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之规定。
二、作出的处罚决定和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作如下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三、权力告知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抚州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乐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乐安县财政局
2021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