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理决定书
[2022-04-29]
乐财发〔2022〕30号
行政处理决定书
一、项目编号:FZLS-2021-G001
二、项目名称:乐安县综治中心实体化智慧综治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抚州汝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四、基本情况
乐安县综治中心实体化智慧综治项目中标通知书发出时间为2021年12月29日,签订合同时间为2022年1月25日,合同上传时间为2022年3月7日,合同未按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的规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经我局研究决定对抚州汝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进行警告处理,并责令限期整改。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向乐安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乐安县财政局
2022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