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8-12]
饶财购罚字〔2022〕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上饶市泽帆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楠
地址: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吉阳中路18号37栋1-60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政府采购代理的上饶市市本级农民教育培训项目(招标编号:SRZFCG-2020-011)存在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2020年4月,你公司代理采购上饶市市本级农民教育培训项目(招标编号:SRZFCG-2020-011)时,采购过程中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1、在确定成交供应商时,未按照规定从磋商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采用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而是将三名成交候选供应商全部作为成交供应商,违反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
2、招标文件中评分细则的技术分,基础参数要求:有固定的的教学办公场所、完备的教学设施、配套的实训条件。具备承接单期100人培训班的能力,具备4个及以上实训基地;加分项中的:培训硬件(20分)有固定的的教学办公场所、完备的教学设施、配套的实训条件,具备承接单期50人培训班的能力,具备3个及以上实训基地。加分项的要求低于基础参数,故设置此项评分因素不合理。
3、商务条款中承诺应急响应时间(10)分:承诺应急响应时间为接到通知后2小时(含)内到达现场得10分,4小时(含)内到达现场得8分,8小时(含)内到达现场得6分,其他不得分。此项目为教育培训项目,设置应急响应时间和项目内容无实质关联,故设置此项评分因素不合理。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以上事实有检查工作底稿、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确认书、中标通知书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已于2022年6月22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对你公司给予警告,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上饶市财政局罚没款专户(户名:上饶市财政局,账号:200103090000013575-993237,开户银行: 上饶银行广信大道支行)。逾期不缴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你公司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饶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执法机关地址:上饶市财政局(江西省上饶市广平街2号)
联系方式: 0793-8683068
上饶市财政局
2022年8月8日
抄送:市纪委驻上饶市财政局纪检监察组。
上饶市财政局办公室 2022年8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