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9-19]
行政处罚告知书
当 事 人:江西绿柳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秋华
联系电话:0797-4696299
地 址:赣州市赣县区梅林镇城南大道东路2号白鹭湾五区1栋附202号01室
本机关对你公司在代理“滨江学府(茅店稀金谷安置房)项目电梯采购(编号:JXLL2021-GX-G016-1)”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行为,现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根据《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年赣州市招标投标领域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2022]50号)文件要求,赣州市财政局抽取你机构代理“滨江学府(茅店稀金谷安置房)项目电梯采购(编号:JXLL2021-GX-G016-1)”项目存在以下问题:
“(一)曳引机(10 分)1、根据投标人提供的电梯曳引机整机:参照奥的斯、迅达、通力、蒂升、三菱、富士达、日立、东芝电梯品牌的得 5 分,其他品牌得 1 分。2、曳引机旋转编码器的比较(5 分):曳引机旋转编码器采用(欧、美、日)原装进口产品的由评审小组根据旋转编码器进口报关单对曳引机旋转编码器进行对比打分,最高得 5 分,依次递减 2 分,最低得1 分。(二)电梯门机比较(5 分):电梯门机采用(欧、美、日)原品牌、原产地、原装进口的产品的由评审小组根据电梯门机的部件检验报告进行对比打分,最高得 5 分,依次递减 2 分,最低得 1 分。(三)控制系统比较(6 分):控制系统采用(欧、美、日)原品牌、原产地、原装进口的产品的由评审小组根据电梯整机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报告对控制系统进行对比打分,最高得 6 分,依次递减 2 分,最低得 2 分。”该项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之情形。
二、处理依据及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本机关对你公司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处理。
三、权力告知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赣州市赣县区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赣州市赣县区财政局
2022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