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0-09]
高财购罚〔2022〕2号
高安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江西秉禧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高安市瑞阳新区西区27栋1单元501室
本机关在2022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中发现你公司代理的采购项目存在以下问题:
一、高安市农业农村局2021年鄱阳湖稻米优质特色产业集群水稻数字农业示范基地建设采购相关软硬件设备项目(编号:秉禧-GA2021-0901)
1、采购文件未落实节能、环保政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
2、评分标准-商务评分“投标人提供详细的培训计划和售后服务方案…”,评审因素未细化量化、设置区间分值。违反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四条“综合评分法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规定。
3、评分标准-商务评分“要求达到《商品售后服务评价体系》五星级认证得2分”,把与本项目合同履行并无关系的认证证书作为评审因素,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规定。
二、高安市农业农村局“高安市农业农村局2020年果菜茶有机肥替代化肥试点项目”(编号:GA2021-0207A)
1、采购文件未落实节能、环保政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
2、评分标准—商务评分“售后服务 8.1…评委会根据投标人的方案进行横向对比打分…” ,评审因素未细化量化、设置区间分值。违反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四条“综合评分法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规定。
3、评分标准—商务评分“售后服务 8.2 投标人或所投产品生产厂家具有…五星售后服务认证证书。满足得3分…”。把与本项目合同履行并无关系的认证证书作为评审因素,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规定。
三、高安市农业农村局“高安市农业农村局2020年果菜茶有机肥替代化肥试点项目”(编号:GA2021-0207B)
1、采购文件未落实节能、环保政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
2、评分标准—商务评分“售后服务” 评审因素未细化量化、设置区间分值。违反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四条“综合评分法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规定。
3、中标公告与成交通知书未同时发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的规定。
四、高安市杨圩中心卫生院“高安市杨圩中心卫生院便携式彩超采购项目”(编号:秉禧-GA2020-1201B)
1、未按规定时间退还投标保证金。违反了《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条)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活动结束后及时退还供应商的保证金,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应当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的规定。
2、未按规定公告采购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的规定。
五、高安市城市管理局“高安市生活垃圾分类服务项目”(编号:秉禧-GAZJ2021040218)
鉴于该项目在之前的监督检查中对存在的问题已作相应处罚,本次监督评价不再重复追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二)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三)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七)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江西秉禧招标咨询有限公司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按照法定程序,本机关已于2022年9月26日送达《政府采购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至你公司,你公司表示接受,在法定时间内没有提出异议。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高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高安市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高安市财政局
2022年10月9日
高安市财政局办公室 2022年10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