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0-19]
定南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一、项目编号:HSDN2021-DN-G002
二、项目名称:定南县行政审批局窗口工作人员服装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弘盛(定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定南县商会大厦19层
四、基本情况
当事人在定南县行政审批局窗口工作人员服装采购项目(编号:HSDN2021-DN-G002)公开招标文件中,将机械设备(4分),列为评分因素,该评分因素属于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为资格条件。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库部令第74号)“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分因素”之规定。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之规定,我局对弘盛(定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给予警告;
2、处以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的罚款。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之内,凭定南县财政局开具的江西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按期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五、其他补充事宜
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定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定南县财政局
2022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