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2-20]
当事人:江西卓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左求媛
联系地址:吉安市吉州区正丙角路2路11栋103室
在全省开展2022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中,发现你公司代理的泰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泰和县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XZC-ZFCG-【2021】第12号)采购活动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 违法事实
1.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2021年11月20日)至首次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2021年11月29日)不足10日,违反财库【2014】214号第十条。
2.评审办法“项目实施方案”、“售后服务”以合理、较合理、一般作为评分标准,设置区间得分,未细化量化评审因素,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3.成交公告与成交通知书未同时发出,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二、处罚决定和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六十八条规定,我局作出如下处理决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叁仟元(¥3000元)罚款,罚款上缴县级国库。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凭手机收到的缴款码,通过“赣服通”或“江西财政”微信公众号(非税缴费-一般性缴款码缴款)缴入,逾期本机关将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权利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泰和县人民政府或吉安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泰和县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联系电话:0796-8639493
联系人:熊梅兰
泰和县财政局
2022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