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2-22]
仙女湖区财政金融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江西钰和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新余市渝水区北湖中路珑园8栋1单元101
一、违法事实
根据新余市审计局对仙女湖区2019年和2020年政府采购项目审计结果认定,你公司在组织开展相关政府采购活动中 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仙女湖区第一小学厨房设备项目(JXYH-2020-008)、仙女湖区生态环境服务中心仙女湖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编制服务项目(JXYH-2020-026)采购文件以特定行业的业绩作为加分条件以及过高的证书加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歧视)待遇;在代理仙女湖区生态环境服务中心仙女湖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服务项目(JXYH-2020-033)采购文件中存在评审标准未细化量化,评审因素未量化到相应区间,未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的情况。
二、处罚理由及依据
经对调查结果审查,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招标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七)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公司作出以下处理决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
请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凭缴款码通过赣服通或非税收入各代收银行核缴。缴款完成后可自行通过江西省财政厅官网“非税收入收缴门户网站”打印电子票据;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新余市仙女湖风景名胜区财政金融局
2022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