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2-27]
安福县财政局关于对江西福凯项目管理
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 事 人:江西福凯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小刚
联系地址: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城北农贸市场二楼
联系电话:1817960****(邓小燕)
一、违法事实和依据
根据《江西省财政厅关于结合疫情防控开展2022年全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赣财购〔2022〕11号)文件布署,检查组对你公司代理的安福县茅庵水库等10座水库安全监测设施项目(项目编号:JXFK2021-AF-G005)、城市环卫垃圾桶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XFK2021001)、安福县生活垃圾填埋场地下水监测服务项目(项目编号:JXFK2021-AF-G002)、安福县农村公路数字化监管平台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XFK2021003)、安福县G322瓜畲至横龙至严田段公路改建工程项目东接大广高速连接线项目专项造价咨询服务项目(项目编号:JXFK2021006)进行了检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一)安福县茅庵水库等10座水库安全监测设施项目(项目编号:JXFK2021-AF-G005)
1.招标文件未载明合同文本,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八)项。
2.拟投入技术力量技术负责人加分项要求提供连续6个月社保缴纳凭证,涉及企业成立时间;商务分企业实力以软件能力成熟度集成模型四级以上认证证书、信息安全服务能力三级以上证书、ITSS三级以上信息技术服务运行维护能力证书作为加分条件,与采购需求不相关,且涉及企业规模条件,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3.中标结果未公告品牌、型号,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
4.未将采购合同,验收报告等资料归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
(二)城市环卫垃圾桶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XFK2021001)
1.要求中小企业参加投标,除中小企业声明函外,还需提交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中小企业认定证明。且所附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为2011年版的,该格式已废止,违反《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第十一条。
2.未将采购合同,验收报告等资料归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
3.询价成交结果未送达采购人确认,违反《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四十九条。
(三)安福县生活垃圾填埋场地下水监测服务项目(项目编号:JXFK2021-AF-G002)
1.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至递交招标文件截止之日不足20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第三十五条。
2.评分办法技术分“实施方案、制度方案、工作时间与进度计划”以优、良、一般作为评分标准,评审因素未量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3.评分办法商务分以服务商具有“采样车辆”数量、离子色谱仪等仪器设备,“获得省级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荣获省级以上环境主管部门奖励团队奖…”等作为评分标准,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4.结果公示不规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四)安福县农村公路数字化监管平台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XFK2021003)
1.评分办法技术分基础分15分,未达技术总分的60%,违反《吉安市财政局关于实施新<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2.评分办法技术分“监管平台”,以对接方案进行比较,以强、一般、基本符合作为评分标准,设置区间评分项,未细化量化评审因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3.结果公示中未见品牌、数量、单价内容;磋商小组写成询价小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4.归档资料中无本项目采购合同、验收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
5.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至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足二十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第三十五条。
(五)安福县G322瓜畲至横龙至严田段公路改建工程项目东接大广高速连接线项目专项造价咨询服务项目(项目编号:JXFK2021006)
1.评分办法技术“拟派项目负责人”“为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资深会员,且获得省级及以上造价行业协会先进个人会员、“参与完成的造价咨询项目获得过省级及以上…优秀成果奖”,与采购需求无关,商务评分“企业能力”以AAA级信用评价证书作为加分条件,该证书的取得涉及企业成立时间等规模条件,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2.评分办法技术分“服务方案”以优、良、一般作为评审标准,未量化评审因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3.归档材料中无采购合同、验收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
二、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第71条、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66条、第68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49条,《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办库〔2020〕46号)第11条,《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的通知》(财办库〔2020〕50号)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000元。
三、权利告知
本决定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你公司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者诉讼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
安福县财政局
2022 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