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2-27]
安福县财政局关于对江西华洲工程管理
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 事 人:江西华洲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肖月源
联系地址: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总商会20楼
联系电话:1315583****
一、违法事实和依据
根据《江西省财政厅关于结合疫情防控开展2022年全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赣财购〔2022〕11号)文件布署,检查组对你公司代理的安福县应急管理局应急救援装备采购项目(JXHZ-ZFCG-[2021]第28号)进行了检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1.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至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足二十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2.招标文件只载明转账方式递交投标保证金,未载明保函等形式递交投标保证金,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3.评审办法“项目实施方案”“售后服务方案方案”为主观评分项,属于未量化评审因素,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
4.归档材料中只有评分汇总表,无评审专家独立详细评分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二、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71条、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66条、第68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55条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000元。
三、权利告知
本决定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你公司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者诉讼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
安福县财政局
2022 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