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安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万财罚字[2022]3号)
[2022-12-28]
万安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中鼎誉润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恒
电话号码:0796-5707779
地址:吉安市万安县文教路22号
一、事实依据和处理决定
在全省开展的2022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中,发现你公司在我县代理的部分政府采购项目存在违法行为,相关处理依据和决定如下:
(一)万安县2020年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评定等技术服务项目(项目编号:赣中鼎万安政采(2021JT-1)号)
1.以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作为加分条件,涉及企业经营年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责令项目代理公司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罚款3000元。
(二)万安县河西新区污水处理厂运营维护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赣中鼎万安政采(2021CS-2)号)
1.综合评分技术部分方案评审因素没有细化量化,违反了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六十八条第七款规定,责令项目代理公司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罚款3000元。
2.商务分售后服务部分要求项目所在省份有售后服务机构或者经授权的售后服务机构,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六十八条第七款规定,责令项目代理公司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罚款3000元。
二、行政处罚履行方式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9000元缴入万安县财政局国库,并将整改情况结果报万安县财政局采购办。
三、权利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万安县人民政府或上级财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泰和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在上述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本行政处罚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万安县财政局
2022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