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2-31]
仙女湖区财政金融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江西博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新余市渝水区公园北路公园一号9栋1单元2103号一、违法事实
根据新余市审计局对仙女湖区2019年和2020年政府采购项目审计结果,发现你公司在代理我区区委政法委法治宣传挂图设计及印刷采购项目(招标编号:JXBZ2019-XNH-C001)采购文件中存在评审标准未细化量化,评审因素未量化到相应区间,未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的的情况。
二、处罚理由及依据
经对调查结果审查,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招标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规定。
本机关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或申辩,视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七)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在一年内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三、权利告知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新余市仙女湖风景名胜区财政金融局
2022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