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检查处理结果公告(吉财购〔2023〕2号)
[2023-01-06]
监督检查处理结果公告(吉财购〔2023〕2号)
一、项目编号:JXYR-ZFCG-202102
二、项目名称:就业创业服务平台建设
三、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江西亿荣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吉安市吉州区阳明东路2号华润吉安商场1.2.3栋酒店公寓625号
四、基本情况
1.评标办法技术分“安全防护”:以“制造商具有连续7年入围Gatner企业级防火墙魔力象限”作为加分条件,涉及企业成立年限,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评审办法中商务分“解决方案能力”,以吉安市大数据中心平台软件厂商ISV认证证书作为加分条件,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评审办法“软件开发能力”以“人力资源综合管理平台”软件产品著作权证书作为加分条件,与采购需求不相适应,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2.评分办法“项目交付计划”以“强”、“一般”、“差”等主观因素作为评分条件,评审因素未量化,违反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3.采购文件未载明合同文本,违反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第八款的规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评标办法技术分“安全防护”:以“制造商具有连续7年入围Gatner企业级防火墙魔力象限”作为加分条件,涉及企业成立年限,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评审办法中商务分“解决方案能力”,以吉安市大数据中心平台软件厂商ISV认证证书作为加分条件,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评审办法“软件开发能力”以“人力资源综合管理平台”软件产品著作权证书作为加分条件,与采购需求不相适应,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八条第七款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限期改正,决定给予你公司警告、罚款人民币叁仟元的行政处罚。
2.评分办法“项目交付计划”以“强”、“一般”、“差”等主观因素作为评分条件,评审因素未量化,违反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八条第七款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限期改正,决定给予你公司警告、罚款人民币叁仟元的行政处罚。
限你公司于1月13日前凭缴款码(已通过短信形式发送至你公司联系人手机上),通过赣服通或非税收入代收银行缴纳罚款,逾期或拒缴将被依法从重处罚。并将整改情况和整改资料书面报送至我局财政公共服务中心政府采购科。
六、其他补充事宜
本决定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你公司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
吉安市财政局
2023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