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书(井财罚字〔2023〕4号)
[2023-01-18]
井财罚字〔2023〕4号
2022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江西卓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吉安市吉州区正丙角路2路11幢103室-华景苑
根据《江西省财政厅关于结合疫情防控开展2022年全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赣财购〔2022〕11号)文件部署,检查组对你公司代理的井冈山市碧溪产业园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编制项目(招标编号:井政采字〔2021〕92号)、井冈山市机关事务中心机关食堂原材料配送采购项目(招标编号:井政采字〔2021〕93号)进行了检查,发现存在以下违规行为,经依法调查,认定主要违规事实及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规事实及处罚决定
(一)被检查项目:井冈山市碧溪产业园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编制项目(招标编号:井政采字〔2021〕92号)
1.采购合同未及时在省网公告,违反《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根据《政府采购法》第71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68条之规定,责令七日内改正、给予警告。
2. 技术评分项服务方案、应急方案以优、良、一般作为评分标准,评审因素未细化量化,违反条例第34条、财政部令第87号第55条。根据《政府采购法》第71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68条之规定,责令七日内改正、给予警告。
3.中标结果未公告服务范围、服务时间、服务标准,违反条例第43条、财办〔2020〕50号,责令七日内改正。
(二)被检查项目:井冈山市机关事务中心机关食堂原材料配送采购项目(招标编号:井政采字〔2021〕93号)
1.采购合同未及时在省网公告,违反《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根据《政府采购法》第71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68条之规定,责令七日内改正、给予警告。
2.中小企业参加投标要求提供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中小企业认定证书,违反《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第11条。根据《政府采购法》第71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68条之规定,责令七日内改正、给予警告。
3.评分办法技术分项设置企业实力以自有经营场所面积大小、冷库面积大小作为加分条件,涉及且与规模,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0条。根据《政府采购法》第71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66条、《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的通知》第一条细化标准2点“情节较轻,未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责令七日内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3000 元。
4.技术评分项服务方案、应急方案以优、良、一般作为评分标准,评审因素未细化量化,违反条例第34条、财政部令第87号第55条。根据《政府采购法》第71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68条之规定,责令七日内改正、给予警告。
5. 采购合同未及时在省网公告,违反《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根据《政府采购法》第71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68条之规定,责令七日内改正、给予警告。
6. 结果公告和成交通知书未同时发出,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43条,责令七日内改正。
7.中标结果未公告服务范围、服务时间、服务标准,违反条例第43条、财办〔2020〕50号,责令七日内改正。
以上两个被检查项目共计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元),请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凭缴款码通过赣服通或非税收入各代收银行核缴。缴款完成后可自行通过江西省财政厅官网“非税收入收缴门户网站”打印电子票据;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 权利告知
本决定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井冈山市人民政府或吉安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井冈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