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书(井财罚字〔2023〕1号)
[2023-01-18]
井财罚字〔2023〕1号
2022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井冈山市发展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井冈山市新城区怡园新村19栋
根据《江西省财政厅关于结合疫情防控开展2022年全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赣财购〔2022〕11号)文件部署,检查组对你公司代理的井冈山市农村“雪亮工程”采购项目(招标编号:井政采字〔2021〕8号)、井冈山市应急广播建设项目(三期)设备采购项目(招标编号:井政采字〔2021〕24号)、井冈山市委党校电梯采购项目(招标编号:井政采字〔2021〕38号)、革命老区、脱贫县井冈山市应急广播建设采购项目(招标编号:井政采字〔2021〕85号)、2021年“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采购项目(招标编号:井政采字〔2021〕104号)进行了检查,发现存在以下违规行为,经依法调查,认定主要违规事实及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规事实及处罚决定
(一)被检查项目:井冈山市农村“雪亮工程”采购项目(招标编号:井政采字〔2021〕8号)
1.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少于10日,违反《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10条。根据《政府采购法》第71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68条之规定,责令七日内改正、给予警告。
2.未及时退还投标保证金,违反条例第33条。根据《政府采购法》第71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68条之规定,责令七日内改正、给予警告。
(二)被检查项目:井冈山市应急广播建设项目(三期)设备采购项目(招标编号:井政采字〔2021〕24号)
1.商务评分项服务方案以优、良、一般作为评分标准,评审因素未细化量化,违反条例第34条、财政部令第87号第55条。根据《政府采购法》第71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68条之规定,责令七日内改正、给予警告。
2.采购合同未及时在省网公示,违反《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根据《政府采购法》第71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68条之规定,责令七日内改正、给予警告。
3.未及时退还投标保证金,违反条例第33条。根据《政府采购法》第71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68条之规定,责令七日内改正、给予警告。
(三)被检查项目:井冈山市委党校电梯采购项目(招标编号:井政采字〔2021〕38号)
1.采购合同未及时在省网公告,违反《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根据《政府采购法》第71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68条之规定,责令七日内改正、给予警告。
2.未将音像资料、保证金退还凭证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违反财政部87号令39条、《江西省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赣财购[2016]25号)第49、50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第14条,责令七日内改正。
3.采购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足20日,违反采购法第35条。根据《政府采购法》第71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68条之规定,责令七日内改正、给予警告。
4.中小企业参加投标要求提供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中小企业认定证书,违反《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第11条。根据《政府采购法》第71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68条之规定,责令七日内改正、给予警告。
5.评分办法技术分以所投乘客电梯提升速度作为加分条件,电梯提升速度是电梯资质等级的关键指标,属于以资格条件作为评分因素,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0条。根据《政府采购法》第71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66条、《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的通知》第一条细化标准2点“情节较轻,未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责令七日内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3000 元。
6.未将评标专家独立详细评分表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违反财政部令第87号第55条、《江西省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赣财购[2016]25号)第50条,责令七日内改正。
(四)被检查项目:革命老区、脱贫县井冈山市应急广播建设采购项目(招标编号:井政采字〔2021〕85号)
1.资格条件要求提供法人营业执照,限定企业组织形式;评分加分条件涉及企业规模,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0条。
2.采购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足20日,违反采购法第35条。根据《政府采购法》第71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68条之规定,责令七日内改正、给予警告。
3.采购合同未及时在省网公告,违反《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根据《政府采购法》第71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68条之规定,责令七日内改正、给予警告。
4.商务评分施工方案评审因素未细化量化,违反条例第34条、财政部令第87号第55条。根据《政府采购法》第71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68条之规定,责令七日内改正、给予警告。
5.招标文件未包含拟签订的合同文本,违反财政部令第87号第22条,责令七日内改正。
(五)被检查项目:2021年“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采购项目(招标编号:井政采字〔2021〕104号)
1.商务评分项以城乡规划编制甲级等资质条件作为评分因素,涉及企业规模条件,违反条例第20条。根据《政府采购法》第71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66条、《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的通知》第一条细化标准2点“情节较轻,未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责令七日内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3000 元。
2.技术方案以强、较强、一般作为评分标准,评审因素未细化量化,违反条例第34条、财政部令第87号第55条。根据《政府采购法》第71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68条之规定,责令七日内改正、给予警告。
3. 采购合同未及时在省网公告,违反《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根据《政府采购法》第71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68条之规定,责令七日内改正、给予警告。
4. 未及时退还投标保证金,违反条例第33条。根据《政府采购法》第71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68条之规定,责令七日内改正、给予警告。
5. 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少于10日,违反《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10条。根据《政府采购法》第71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68条之规定,责令七日内改正、给予警告。
以上五个被检查项目共计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元),请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凭缴款码通过赣服通或非税收入各代收银行核缴。缴款完成后可自行通过江西省财政厅官网“非税收入收缴门户网站”打印电子票据;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 权利告知
本决定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井冈山市人民政府或吉安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井冈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井冈山市财政局
2023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