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书(井财罚字〔2023〕3号)
[2023-01-18]
井财罚字〔2023〕3号
2022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江西金泰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吉安市吉州区城南凯旋中央城1栋2505室
v 根据《江西省财政厅关于结合疫情防控开展2022年全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赣财购〔2022〕11号)文件部署,检查组对你公司代理的井冈山市产业园(碧溪园区)厂区、综合楼配电设备采购项目(第二次)(招标编号:井政采字〔2021〕44号-2)进行了检查,发现存在以下违规行为,经依法调查,认定主要违规事实及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规事实及处罚决定
1.采购合同未及时在省网公示,违反《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根据《政府采购法》第71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68条之规定,责令七日内改正、给予警告。
2.成交公公告和成交通知书未同时发出,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43条,责令七日内改正。
3.未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200万元以下的货物采购项目未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违反财库〔2020〕46号第七条。根据《政府采购法》第71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68条之规定,责令七日内改正、给予警告。
二、 权利告知
本决定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井冈山市人民政府或吉安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井冈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